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本学院的办学和管理等行为,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的佛教教育体系,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宗教局令第6号《宗教院校设立办学》、《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学院是安徽省佛教协会主办,在安徽省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下培养佛教僧才的全日制中等教育院校。
第三条 学院的办学方针:以“爱国爱教,继承传统,适应当代,面向未来”为指导思想,培养一支爱国爱教,服从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遵纪守法、正信正行,努力践行“人间佛教”思想,为推动我省佛教事业健康全面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佛教人才队伍。
第四条 学院的基本任务:
(一)必须立足于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要求,培养知见正确、信仰坚定,僧格高尚、意志顽强,视野开阔、广学多闻、上求下化、顺应时代、开拓进取的新一代僧人。
(二)必须立足于整体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深入教学第一线,面向全体学僧,使他们都能在各自基础上获得充分发展和不断提高。
(三)必须立足于提高法师“戒、定、慧”的水平和修养,热情帮助法师探索、掌握教学规律,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四)必须立足于关注人生、服务社会,并在顺应时代中赋予佛教以新的活力,培养新型佛教研究人才、佛学专业教学、佛教文化交流和学院管理方面的僧伽人才,为重振中国佛教在国际佛教中的地位和影响贡献力量。
第五条 学院的教职工必须忠于佛教的教育事业,精诚团结、同心协力,在巩固、提高信仰和勤修方面提高基本素质,群策群力办好九华山佛学院。
第二章 学院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六条 学院院长、副院长是在院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学院,在学院中居于主导地位。
第七条 学院实行院务委员会(简称“院委”)领导体制,院委会委员由院长任命,院委会在院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院长主持下,全面领导学院各项工作。
第八条 学院下设办公室、教务处、教导处与图书馆。处室负责人由院长任命,处室是平行的工作机构。其工作都必须对院长、副院长负责。其主要任务是:
1.办公室:负责学院各处室综合协调、院务会议与督办、文秘工作和文书档案(包括学院印章管理等)、学院后勤保障、财务和院际会务、社会大型佛事活动的接待等工作。
2.教导处:负责学院政治品德教育、校风建设、学僧管理、学籍管理,开展全院性文体活动。
3.教务处:负责学院教学、科研、考务、教材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全院性教学竞赛活动等工作。
4.图书馆:负责全院图书采编、流通与管理,为师生教学提供方便。
第九条 学院人员编制
(一)学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2至3人。
(二)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l至2人。
(三)教务处设教务长1人,副教务长1至2人。
(四)教导处设教导长1人,副教导长1至2人。
(五)各处室可分别设室、组若干个,每个室、组设正副职各1人。
(六)学院三级工作人员约25人。
第三章 学制和学历
第十条 学院为汉语系佛教中等院校,学院设基础班,学制2年,中专学历。
第十一条 学院课程设置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为引领,重视僧格培养与教育。
(二)牢牢把握宗教的标准和特色,课程以“信、戒、学、修”为教学主要内容,以教授经、律、论、史和各宗派的基本理论为立足点,以“戒、定、慧”三学并重,大小兼容,内外学共举为目标。
(三)课程开设比例为:佛学专业课占课程60%,文化课(包括文、史、哲、政治等)占40%。
第十二条 基础班修业期满、合格者发给学历层次相应的合格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学院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十四条 学院教学要在全面完成基础教育课、佛学专业教育课的同时,与时俱进开设顺应时代要求的新课程,如佛学教学、佛学研究、寺庙管理、国际活动等课程。
第十五条 课程设置要贯彻学以致用的原则,根据教学目标的实际需要和学制的长短,作出不同的课时安排。
第十六条 积极采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增强教学效果。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工作是教学工作的基础,学院教研工作要密切配合学院教学工作,围绕教学工作中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求规律、提出对策,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为社会实践服务,为学院领导决策服务。
第五章 教导工作
第十八条 组织学僧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对学僧进行僧格教育。
第十九条 督促学僧严格遵守学院的各种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和道风。
第二十条 要热情关怀和爱护学僧,及时了解并解决学僧生活上、学习上的困难或思想上的困惑等问题,使他们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都得到全面发展。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一支与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教研、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后勤队伍。
第二十二条 学院队伍建设的重点在于提高法师队伍的素质,学院法师必须做到:
(一)有扎实的佛教理论基础,坚定的信仰和圆融世与出世法的智慧;
(二)能胜任教学、科研工作,能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有总结实践经验的能力;
(三)能立足现实、面向未来,有不断探索“人间佛教”精神的能力;
(四)学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二十三条 学院法师队伍应形成学科结构合理,老中青相结合的梯队,在发挥有经验法师骨干作用的同时,重点培养青年法师。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为法师出外、出境考察、进修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条件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 学院逐步实行聘任制和相应的工资制度。
第七章 后勤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后勤工作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保障,要逐步改善学僧和工作人员的学习条件、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要建立和健全后勤工作包括财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院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